当前位置: 首页 > 信用卡 > 分期理财 > 信用卡贴士
信用卡贴士
商户分期细则

  ABC(2022)4088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持卡人在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前,请先仔细阅读本细则(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涉及数量和质量、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客户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咨询或投诉,请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或者咨询持卡人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一、业务提示

  1.分期付款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利率计算。分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单利,系根据依约正常还款的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注: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可能出现实际年化利率与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存在差异。

  2.分期办理成功后,逾期利息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则执行。

  二、 业务定义

  (一)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持卡人在农业银行指定商户支付的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提供分期还款服务的业务。

  (二)信用额度指用于满足持卡人日常消费、取现等需求的额度。根据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分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永久额度和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临时额度,临时额度对应的消费不可办理商户分期。

  (三)分期本金是指本细则下经农业银行核定的持卡人可分期偿还的消费金额。

  (四)当期账单指持卡人最近一期已经生成的账单;下一期账单指持卡人即将生成的账单;未到期账单指持卡人下一期账单之后生成的各期账单(不包含下一期账单);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指未到期账单对应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三、业务规则

  (一)申请条件。

  1.商户分期业务随消费付款同时申请,仅限资信状况良好的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部分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办理商户分期业务。

  2.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单笔分期交易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60元人民币。单笔分期交易的分期本金最高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的当前可用余额,且等于单笔消费实付的金额。持卡人需按单笔消费的实付金额申请商户分期业务,不可任意选择分期金额。

  3.商户分期业务占用持卡人信用额度。成功办理商户分期后,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可用余额按办理的分期本金相应减少,并随对应款项的偿还逐渐恢复,直至清偿全部分期本金。

  4.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自业务办理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起计入各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根据账单显示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5.农业银行有权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及独立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商户分期业务的申请以及同意办理的分期本金。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农业银行将通过短信、微信等渠道之一实时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未收到分期业务办理结果的,请通过客服热线渠道查询确认申请结果。

  (二)期数与费率。

  1.农业银行商户分期可选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24期、36期等。持卡人在办理商户分期时,请通过商户公告、POS屏幕、支付页面等了解分期本金、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信息,每期还款金额以信用卡实际账单显示为准。

  2.分期期数按账单周期计算,一期为一个月。

  3.每笔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利息分期收取,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期数。

  4.持卡人如办理多笔分期的,各笔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将单独计算并相加计入账单中。

  (三)账务与还款。

  1.申请人须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前应还款额”列示的全部应还款额,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具体计息规则以领用合约为准。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已经办理的商户分期业务不得申请期数调整、展期等。

  3.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请致电客服申请。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商户分期业务成功办理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账单生成前。持卡人可就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申请提前还款,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的还款金额须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前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应按照约定缴纳;提前还款金额及未记账的分期利息处理方式遵循以下规定(持卡人与农业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1)部分金额提前还款。

  持卡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申请的还款金额在下一个账单日计入该期账单,分期期数自末期相应减少,持卡人在余下各账单周期偿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2)全部金额提前还款。

  持卡人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在办理分期后的首期账单生成前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下一期账单,持卡人于该期账单还款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即可,不再收取该期分期利息。

  在办理分期后的首期账单生成后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下一期账单,持卡人于该期账单还款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和该期分期利息后,分期自动结束。

  4.商户分期业务申请成功之后,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5.已成功申请商户分期的交易,若发生全部或部分退货退款的,退款金额自动清偿剩余未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退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的,持卡人仍须按期偿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不变(最后一期应还分期本金根据前期退款情况进行差额调整)。退货前已记账的分期利息仍需缴纳,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6.商户分期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与消费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一致。详见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个人客户积分奖励计划条款及细则》。

  7.本细则项下,农业银行仅对持卡人提供商户分期服务,农业银行与商户之间无经销、代销、代理、保证等关系。如因商品的质量、价格、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等事宜产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家协商处理,且持卡人仍应按本细则约定向农业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前述争议不影响农业银行对持卡人所欠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四、个人信息保护

  (一)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处理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规则与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规则一致。申请人已清楚知晓并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全部规则,包括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二)为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订立和履行之需要,申请人同意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约定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三)农业银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申请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及细则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农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农行客服热线(95599、4006695599)。

  五、违约责任

  (一)持卡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违约:(1)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产生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农业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2)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或几项;(3)持卡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4)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损害农业银行在本细则项下权益;(5)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农业银行有关业务规定;(7)持卡人违反本细则约定,或与农业银行之间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银行有权了解并调查持卡人基本情况。持卡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或出现银行认为可能影响持卡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或影响分期本金安全的情形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终止本分期业务、提前收回分期本金,将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计入信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收取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分期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若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分期本金或费用,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细则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持卡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之日起计算。持卡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时,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顺序清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有权宣布持卡人与农业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务立即到期,采取或变更资产保全措施。(3)有权要求持卡人采取或变更担保措施。

  六、其他条款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持卡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细则项下一切剩余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持卡人卡片到期亦不免除上述义务。

  (二)本细则项下农业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业务存续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三)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细则,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调整本业务相关的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持卡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持卡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细则内容。

  (四)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分享至:

客服热线:95599

中国农业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49539号-1  京ICP备05049539号-5
诚信网站标识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