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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ABC(2022)7002-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承诺: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的依据。双方确认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中断或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客户不同意的,在客户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后,客户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 

  11.1 在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本协议和开展风险管理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需要,通过客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渠道(如中国农业银行柜面、掌银)处理客户的以下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将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账户信息、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记录)、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 

  客户应充分了解,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基于身份识别、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办理资金清算等业务的需要,乙方有必要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客户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姓名、联系方式属于一般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损害客户的隐私权。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银行仅在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上述信息。 

  11.2 以上信息为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     

  11.3 本业务下为履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监管所要求的证件号码、国债的交易记录,客户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有关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等;基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农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农业银行将根据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11.4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增值税  

  12.1本合同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12.2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客户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客户不予提供的,农业银行可以拒绝客户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农业银行收到客户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客户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农业银行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客户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农业银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12.3 因客户的原因导致农业银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且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农业银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农业银行的原因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客户有权要求农业银行重新提供,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农业银行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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