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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算优惠服务协议ABC(2016)403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或咨询您的律师或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个人结算优惠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是指双方约定一定期限、一定笔数结算交易的服务费,甲方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按约定提供结算交易的服务。

  1.2 本协议所指结算交易(服务类型)包括跨行汇款和跨行取现中的一种或二种。跨行汇款是指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和网上银行办理的签约借记卡向他行的汇款交易。跨行取现是指在他行同城和异地ATM和自助设备办理的签约借记卡取款交易。

  1.3 服务生效日:“次日生效”是指协议项下服务在协议签约日的下个自然日起生效。“下个月1日生效”是指协议项下服务在协议签约日的下个自然月1日起生效。

  1.4 月:自服务生效日起至次月的服务生效日的对应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月,依此类推;若次月无服务生效日的对应日,则至次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服务仅限甲方签约借记卡使用。协议期内,因签约借记卡余额不足或被冻结、挂失等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2.2 签约借记卡信息、业务类型、服务类型、计次方式、笔数上限、服务费、服务期限、服务生效日及服务到期日等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的记载为准。业务回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3 签约借记卡发生符合本服务条件的交易时,乙方自动扣减优惠结算笔数。经核实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的,乙方将退回已扣减的优惠结算笔数。

  2.4 甲方办理的业务属于自动转账、资金归集类交易等业务的,汇出、汇入不计入本服务的笔数,须按乙方相关收费标准付费。

  2.5 本服务是乙方按约定结算笔数和服务费为甲方提供的优惠服务,优惠结算笔数和服务费一经双方约定确定,在约定期限内均不作调整。优惠结算笔数仅在约定期限内有效,服务期限届满时未使用的笔数将随之失效;按月计次的,每月到期后该月未使用的笔数亦将随之失效。甲方应在签约前审慎选定服务内容和优惠笔数,并于签约后及时行使按优惠价格办理结算业务的权利。

  2.6 甲方已签订《个人结算优惠服务协议》的,在服务期限内,向乙方申请签订与此前服务类型相同的新协议。新协议的服务生效日为此前协议服务到期日的下一个自然日。

  第三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资料、信息等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告知相关信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服务期限终了(存在多个服务期限的,以最长的为准)或外部政策、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且影响本服务办理的,本协议终止。除此情形外,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增值税及发票条款

  6.1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6.2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6.3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6.4 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6.5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6.6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条款

  7.1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7.2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7.3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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