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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告

抵制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18-06-01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警惕校园网贷风险

校园网贷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面向在大校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随着网贷机构的异军突起,一些P2P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网络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诱导大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大学生权益,已经引发部分家庭陷入严重的困难境地,造成严重影响。
一、校园网贷的特点
扩散性强
校园网贷放款快、无抵押,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就可快速办理;一些机构在学生中发展“中间人”,专门撮合其他学生贷款,并从中收取费用,甚至有“中间人”利用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大肆骗贷。
利率高
学生们在消费需求面前,只看到了“快”、“无抵押”,但容易忽视高利率!校园网贷除按照贷款本金收取利息外,还存在手续费、押金等多种形式的附加扣款,综合利率可轻易超过36%。
危害性强
校园网贷逾期后的电话催收、网络公开个人信息,甚至暴力催收、公布裸照等行径,都会严重影响大学生的学习和心理健康。

二、大学生群体如何防止掉入校园网贷的“陷阱”
严密保管个人信息及证件。注意保护隐私,包括个人信息及证件等。
贷款一定要到正规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有专门针对学生群体的助学贷款等项目。
贷款一定要用在正途上。大学生应当适度消费,继承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警惕“套路贷”风险

“套路贷”不是业务名词,是放贷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为借款人步步设套,骗取借款人钱财,甚至最终侵占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
一、典型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方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名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放贷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放贷,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帐后,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付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而且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据、合同等证据材料。有的放贷方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其结果是,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制造了借款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对借款人极为不利。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等方式拖延时间,尽量扩大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通常的约定的违约金较高。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借款人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越陷越深。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如何防范套路贷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借钱要谨慎,不要轻易相信街头小广告,即便借款也要检查核实贷款公司及借贷业务是否正规。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避免被“套路贷”的重要举措。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不要随便签署空白借款合同,不要签署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协议,对放贷方交付资金后又以“手续费”“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方式收回部分资金的,应当要求其出具相应收据。
身陷危机时及时求助。如果已经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应该首先确保人身安全,积极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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