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于2009年6月17日举行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定本行2008年度不向股东派发股息。
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本行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本行按2009年度经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本银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64.89亿元,按监管要求提取一般准备383.86亿元,向财政部和汇金各分派现金股利人民币100亿元。向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各分派的100亿元现金股利已于2010年5月31日全额支付。
经2010年4月21日本行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行拟将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及20%的一般准备后,与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作为可供分配利润,向截至2010年6月30日(含当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特别分红”)。根据特别审计结果,本行拟向2010年6月3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特别分红”)320.77亿元,财政部、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分别获现金股利约158.04亿元、158.04亿元和4.70亿元。2010年8月27日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上述特别分红方案,并将对“特别分红”的详细情况予以公告。
经本行2011年6月8日举行的股东年会批准,本行已向在2011年6月16日收市后名列本行股东名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了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的现金股息,每10股人民币0.54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75.39亿元(含税)。

